索引號 | AF001-2210-2024-0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發布機構 | 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4-09-23 17:33:09 |
發文單位 | 人民政府辦公室 | 名 稱 | 關于印發《水磨溝區民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文 號 | 水政規〔2024〕1號 | 主題詞 | 印發 水磨溝區 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 |
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部、委、辦、局、人民團體,各科級事業單位:
《水磨溝區民宿管理辦法(試行)》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磨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水磨溝區民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民宿管理規范化,依法、有序地做好民宿登記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有效推動民宿經濟發展,根據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及自治區、市、區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水磨溝區行政區域內民宿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城區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不包括季節性可移動氈房、活動板房、小區住宅等)。
第三條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屬地統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放寬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規范管理與促進發展相結合,統籌推進民宿規范發展。
第四條精心打造民宿品牌。區文旅局根據轄區文化旅游資源特色,統一“水磨溝區民宿”標識,統一宣傳推介水磨溝區民宿金名片。
第五條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
第六條民宿等級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分別為丙級、乙級和甲級,民宿開業一年后可自愿申報等級評定,近一年應未發生相關違法違規事件,同一地點、同一投資經營主體只能以一個整體申報。區文旅局根據《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41648-2022)進行指導并按照上級文旅部門要求推薦申報。
第二章 申辦條件
第七條選址要求:1.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定,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2.位于歷史地段核心保護范圍且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筑用作民宿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建筑要求:經營用房需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證明(石人子溝街道轄區因歷史遺留問題所致無法提供的,由屬地村委會出具情況說明),總體建筑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不超過800平方米且單棟樓層不超過4層,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有獨立水沖式衛生間及淋浴間(條件允許實現干濕分離),客房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平方米。超過前述規模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申辦。房屋建筑風貌應與當地的人文民俗、街區、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充分彰顯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具有鮮明的主題特色。
第九條結構要求:民居改造的經營用房需做結構鑒定,鑒定合格的房屋可改造為民宿;危房不允許改造為民宿使用。耐火等級低于二級的樓層(磚混結構或框架結構<磚木結構為3級>)不超過2層。不應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違章建筑和已納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圍等區域內開設民宿。
第十條其他要求:民宿應符合文旅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41648-2022)中規范經營、安全衛生、生態環保等基本要求,抓好治安、消防、衛生、安全等重點環節。
治安:安裝使用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張貼安全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防盜、監控等治安防范設施。
消防:利用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第三方消防評估公司根據該文件評估且評估合格。
衛生:經營場所持有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兼營餐飲、食品經營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辦理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來源、加工、銷售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民宿在規劃、設計、施工、裝修前期,應提前向街道報告,街道及時協調區文旅局等相關單位做好服務指導工作,由區文旅局組織屬地街道、建設局、消防救援局、治安大隊結合職責分工現場指導審驗民宿選址、安全等相關要求,對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民宿經營者,待民宿經營者調整后,由涉及單位現場進行復驗。
第三章 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在申請登記民宿前,由區文旅局牽頭組織所轄社區、街道、治安大隊、消防救援局、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實地對建筑物和周邊環境進行現場查看,出具能否申辦意見。民宿申辦過程中,應當依法申請營業執照并辦理相關行業許可,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涉及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民宿經營者領取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后,由民宿所在地的街道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和初審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收取費用。申請登記并提交如下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民宿建筑的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石人子溝街道轄區因歷史遺留問題所致無法提供的,由屬地村委會出具情況說明);
4.衛生許可證;
5.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B級及以上);
6.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7.標明民宿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房號等功能區分布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
第十四條民宿登記事項包括:
(一)民宿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客房數量;
(三)民宿建筑權屬及類別;
(四)營業執照號、衛生許可證號。
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須登記食品經營許可證號。以上登記事項需在《水磨溝區民宿備案表》中體現。
第十五條民宿經營者前往社區(村)、街道領取《水磨溝區民宿備案表》,簽署《水磨溝區民宿經營人承諾書》。街道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材料、相關信息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并形成資料臺帳,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街道核實申辦民宿建筑是否屬于本地村民自建房屋、村集體閑置用房或本轄區民用建筑及權屬人;充分征詢申辦民宿周邊居民(村民)意見后簽署初審意見,并聯系區文旅局組織相關單位現場驗收。
區文旅局牽頭組織屬地街道、建設局、消防救援局、治安大隊結合職責分工現場驗收,對符合要求的現場出具驗收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經民宿經營者調整完善后,聯系該單位進行復驗。
民宿經營者辦理完畢以上手續后,對外營業前需向街道報備,各街道將新備案民宿信息完善后反饋至區文旅局,便于后期民宿日常管理。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如房間數、建筑面積或建筑層高變更,經營內容調整(如調整為減肥訓練營、夏令營、冬令營集訓、短租房、網約房、出租房等非游客住宿形式),民宿經營者應當在10日內向屬地街道遞交變更事項申請,寫明變更事項,區文旅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研判。變更事項符合民宿基本條件的,將變更事項申請補充至登記材料中,若變更事項已不滿足民宿基本條件,民宿經營者需在5日內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整注冊名稱及經營范圍,不納入民宿管理范疇。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十六條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民宿經營者有依法納稅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相關稅費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費申報繳納等事項。
第十八條民宿經營者為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民宿經營者參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實施辦法》從以下方面落實治安防范職責:
(一)建立住宿登記、來訪管理、值班巡查、情況報告等內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三)確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和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正常運行;
(四)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以上;
(五)組織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民宿經營者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地震、暴風雪、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二十條鼓勵民宿經營者建立完善的服務規范制度和流程。
(一)在顯眼位置公布投訴電話;
(二)接待人員熱情好客,穿著整齊清潔,禮儀禮節得當;
(三)接待人員熟悉當地文化旅游資源,鼓勵使用普通話提供服務;
(四)接待人員掌握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服務技能,并熟練應用;
(五)接待人員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保護住客的合法權益與隱私。
第二十一條民宿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落實衛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加強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保障消費者健康。
(一)民宿應整潔衛生,空氣清新,無潮霉、無異味;
(二)客房床單、被套、枕套、毛巾等應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
(三)應有防鼠、防蟲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民宿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第二十四條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五條建立民宿管理統籌協調機制,安排專項扶持資金,對民宿管理進行綜合協調和組織領導。各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加強民宿監管工作。
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監督指導民宿選址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環境、村莊規劃、鄉村振興產業規劃等專項規劃銜接。
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負責指導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指導民宿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區消防救援局負責審核第三方消防評估單位出具的消防評估報告;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民宿業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建設局監督指導民宿業主開展民宿建筑結構安全鑒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民宿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監管。
區文旅局負責開展民宿等級評定和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注冊,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區環保、園林局、應急、衛健、農業農村、城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支持并完善建立民宿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積極參與服務標準制訂、協助開展宣傳推介和實體化運營,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著“簡政放權、屬地管理、便民服務”原則,街道負責本轄區民宿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統籌協調本地民宿發展的工作機制,負責當地民宿發展和協調處理、統籌民宿發展的公共基礎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區文旅、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當地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育專業化民宿人才隊伍。
第二十九條各街道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各街道應加強民宿經營場所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民宿納入到巡查范圍,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一條相關單位發現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區文旅局調查核實后,由區文旅局在公布的民宿名錄進行備注,并向社會公布。
(一)停業已超過90天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
(三)違反誠信經營原則并拒不整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并拒不整改的;
(五)受到游客有效旅游投訴的;
(六)設施設備、服務標準低于行業標準的。
情節嚴重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作出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且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民宿申辦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民宿登記;未達到民宿申辦條件的,限期30日整改落實,仍未達標的,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整注冊名稱及經營范圍,不納入民宿管理范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附件:
政策解讀:水磨溝區民宿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